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29 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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