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18號
MLDV,89,訴,318,20000927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謝增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所載被告甲○○之住居所,經查原址並查無其人,有經 郵局無法投遞公文封一紙附卷可稽,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