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54號
MLDV,106,補,1454,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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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吳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秉鋐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未陳報提起本件可得之客觀利
益,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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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