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640號
MLDV,106,苗簡,640,2018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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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40號
原   告 朱益川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荻宏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第一、二項部分,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陳荻宏、陳荻仁、陳總鎮朱清源朱益文楊士媛
  朱陳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
  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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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