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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508號
MLDV,106,苗簡,508,2018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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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
原   告 何黃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陳月貞
被   告 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訴狀記載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陳月貞、被告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其法定代理人楊武雄,惟本院依原告書狀所載被告聯德汽 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送 達開庭通知,均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且原告未能提出被告 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使本 院無從確認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汽車貨運 股份有限公司之當事人能力是否欠缺,或是否經合法代理。 經本院於106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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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