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建簡字,106年度,4號
MLDV,106,苗建簡,4,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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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
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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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