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范振鐘
被 告 江金蓮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徐碩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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