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4號
MLDV,105,訴,234,2018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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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謝文政
被 上訴人 謝秋麗
      謝文彩
      謝春蓮
      謝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81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4,814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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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