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周火榮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吳怡華
鄧岳荃
李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