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7年度,32號
MLDM,107,苗簡,32,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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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勝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6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萬勝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飲酒後恣意辱罵到場處理案件而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即警員,無視法紀,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兼 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 已與員警道歉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受詢問人欄,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4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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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