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7年度,68號
MLDM,107,苗交簡,68,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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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交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華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華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之「酒類過量後,隨即」應更正為「紅 露酒後,於同日中午12時33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之「測得」應更正為「於同日中午12時 54分許測得」。
㈢證據名稱另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顯見其嚴重漠視交通安全,對 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害甚鉅,兼衡其已有不 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再次違犯本罪,足見其無視法令禁 制,未能確實反思悔悟,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與坦承犯行 之態度,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承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見偵卷第8 頁、第18頁反面),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016號
被 告 彭華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華基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苗交簡字第773 號判處新臺幣5 萬元確定, 詎其不知警惕,復於106 年12月12日12時30分許,在苗栗縣 苗栗市南勢里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過量後,隨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迨於同日12時35分許, 行經同市南勢里台13線與新榮社區交岔路口處時,經員警發 現彭華基臉部泛紅疑似酒駕,經予以攔查後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6毫克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華基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且有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員警職務報告及苗栗縣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附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彭華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宏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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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