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3號
MLDM,107,聲,8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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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玉清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張良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玉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良偉因犯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徐玉清繳 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 保人徐玉清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所犯之罪, 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 收款書各1 份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 12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受刑 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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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