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55號
MLDV,89,訴,155,20000907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林能宗
        己○○
        戊○○
        丁○○
        甲○○
        乙○○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右
  兼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