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林能宗
己○○
戊○○
丁○○
甲○○
乙○○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右
兼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