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9號
MLDM,106,附民,89,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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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3429A106131(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張良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0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四、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7 年1 月 15日宣判,而原告係於106 年12月7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文戳章可稽,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該 刑事案件如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告仍可於該刑事案 件繫屬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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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