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2號
MLDM,106,附民,62,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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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吳家棠
被   告 陳建錩
      吳政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易字第76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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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