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蒼
指定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997 、2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蒼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陳韋蒼明知愷他命(Ketami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 ththcathinone 、CMC )、芬納西泮(Phenazepam)、4-甲 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 -MMC)、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一至三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價格、數 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洪有澧。
㈡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 月 9 日23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嘉年華KTV ,以新臺幣(下同 )4 萬5,0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綠 」之男子,購買重量約30至4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內 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等成分之咖啡包(外 觀包裝印有一本道字樣,下稱「一本道咖啡包」)及內含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成分之咖啡包(外 觀包裝印有惡魔圖樣,下稱「惡魔咖啡包」),欲伺機販售 不特定人牟利而持有之(上開愷他命、一本道咖啡包、惡魔 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合計已逾20公克);嗣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四至八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四 至八所示價格、數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一編號 四至八所示之人。
㈢迨於106 年2 月17日22時45分許,陳韋蒼在苗栗縣後龍鎮大 庄里光華路與成功路口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經警在陳韋蒼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扣得現金 1 萬4,400 元及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在其身上扣得附表 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又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街00 巷00號3 樓1 室租屋處,扣得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 嗣經警檢視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現疑似 毒品交易之內容乃查扣附表二編號八、九所示之行動電話,
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 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 引各項被告陳韋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8頁至 第29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 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 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下列所引用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據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 29頁),且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均認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97 號卷,下稱偵997 卷, 第13頁至第32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第109 頁至第111 頁反面、第140 頁至第144 頁、第158 頁至第159 頁反面; 本院卷第29頁至第32頁、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第59頁至第 61頁反面),核與證人洪有澧、劉守仁、高瑋傑、劉文金、 吳政賢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謝昌融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尚 屬相符(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83 號 卷,下稱他卷,第65頁至第69頁、88頁至第89頁反面、第92 頁至同頁反面、第94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 111 頁至第114 頁、第125 頁至第126 頁反面、第131 頁至 第134 頁、第142 頁至第143 頁、第146 頁至第153 頁、第 161 頁至第162 頁反面),復有被告與證人洪有澧、高瑋傑 、劉文金之相關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備忘錄資料、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相關照片、苗栗縣警察局竹
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扣押 物品清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6 年9 月12日南警偵字 第1060023191號函附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稽(見他卷第33頁 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48頁、第76頁至第83頁、第154 頁至 第155 頁;偵997 卷第59頁至第84頁、第88頁、第150 頁至 第152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81號 卷,下稱偵2481卷,第96頁至第100 頁;本院卷第19頁至第 20頁)。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附 表二編號二、四所示白色結晶共21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29.77 公克,純度82.8%,總純質淨 重20.9018 公克;附表二編號一、五所示一本道咖啡包共29 包,驗前總毛重約329.65公克,內為白色及褐色粉末,檢出 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等成分 ,氯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上開一 本道咖啡包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2公克; 附表二編號三所示惡魔道咖啡包2 包,驗前總毛重約19.15 公克公克,內為淡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約3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上開惡魔咖啡包含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0公克等節,有苗栗縣 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陳韋蒼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 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28日草療鑑 字第1060400346號、106 年5 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3 月30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考(見偵997 卷第58頁 、第127 頁至第132 頁反面)。此外,復有附表二編號六至 九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至起訴書關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八之犯罪日期記載有誤 ,惟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45頁),併此敘明 。
㈡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 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 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 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 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 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 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 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若無利可圖,衡情應 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親送至交易處所而義務 為該買賣之工作。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愷他命1 公克成本
為625 元,伊賣1 公克1,000 元,混有毒品成分之咖啡包成 本1 包400 元,伊賣1 包500 元等語綦詳(見偵997 卷第 110 頁反面)。足認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犯行及取得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混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一本道咖啡包、惡魔咖啡包時,即有從中 賺取差價營利之意圖及事實,甚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 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就販賣前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8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意圖販賣而販入並持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內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等成分之一 本道咖啡包及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等成分之惡魔咖啡包之行為,係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惟行為 人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即屬已著手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 而依其是否已出售並交付毒品,分別論其販賣毒品既遂或未 遂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乃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於犯罪事實欄一㈡ 所示同一時、地,以1 個購入毒品之行為向同一人「小綠」 販入上開多種第三級毒品,應論處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1 罪,其後基於同一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買入後如附表 二編號四所示首次賣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乃接續實行其原 先買入第三級毒品係為販賣之犯意,所完成之單一販賣行為 ,僅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提升為既遂,並非另有一新 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應僅論處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 1 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意圖販賣而販入 多種第三級毒品且部分尚未賣出之行為,應另論以販賣第三 級毒品未遂罪及與附表一所示犯罪分論併罰云云,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 自白犯行,已如前述,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之規定,自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 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 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 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 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 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 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59條之減輕 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 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 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 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 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數量雖非甚鉅,惟毒品戕害國 人健康,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國家以法律嚴禁販賣毒品 ,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被告為成年人,明 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社會治安之危害,仍進而為本案販 賣毒品犯行,且販賣毒品所得之利益、金額各為1,000 元、 2,000 元,並非特別低微,又販賣對象不同,使毒品危害持 續擴散,所為戕害國民健康、威脅社會治安非輕,其「犯罪 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 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 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衡以被告所犯附表 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 項規定之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 與被告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情節相衡,實無過重而情堪憫恕 之情形,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故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稱:請斟酌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云云 ,尚非可採,併予指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 康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
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而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戒 除不易,被告對此知之甚稔,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而從事販賣毒品,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 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且正值青壯,身強體 健,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助長 社會不良風氣,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 其行為時21歲,年紀尚輕,且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 販賣毒品之次數、販賣對象人數、獲取之利益,併參酌被告 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查獲過程,兼衡其自 述五專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搭建舞台、月收入為2 萬至3 萬多元、與父母、哥哥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61頁反面至第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其販賣毒品之總次數、犯罪類型、犯罪總所得等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七所示之磅秤1 個、夾鏈袋4 包,係 被告所有供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 31頁、第61頁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APPLE 廠牌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屬被告 所有且持以連接通訊軟體LINE為聯繫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見偵997 卷第104 頁,本院卷 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APPLE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係 被告所有供與「小綠」於106 年2 月9 日聯絡販入上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內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等 成分之一本道咖啡包及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等成分之惡魔咖啡包,及持以連接通訊軟體Facebo ok為聯繫附表一編號八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見 偵997 卷第25頁,本院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
⒉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 18條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且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
⑴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五所示一本道咖啡包共29包、 惡魔咖啡包2 包,各經檢出如附表二編號一、三、五所示第 三級毒品成分,已如前述,且上開一本道咖啡包、惡魔咖啡 包內之粉末已與摻入之第三級毒品混同而無法析離,包裹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1個,沾染毒品後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 殘留,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視同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犯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之。至鑑驗 用罄部分均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⑵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經多次賣出後,持有剩餘毒品 為警查獲,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 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 品,祇能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 各次販賣毒品罪項下逐一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5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四所示白色結晶共21包,均經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已如前述,且為被告販賣後剩餘之物,而包裹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共21個,沾染毒品後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亦 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最後 一次販賣即附表一編號八所犯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之。至鑑 驗用罄部分均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⒊被告各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附表一編號一至 四、六至八均為1,000 元,附表一編號五為2,000 元,合計 9,000 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且均已扣案,不生追徵價額之問題。
⒋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被告上開各罪所宣告之多數 沒收,應併執行之。至扣案之現金5,400 元(14,400-9,000 = 5,400 ),尚無證據足認屬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所得之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對象 │ 時間 │ 交易方式 │ 主文 │
│號│ ├───┼──────────┤ │
│ │ │ 地點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一│洪有澧│民國 │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106年1│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月20日│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23時7 │接通訊軟體LINE(下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至8 分│LINE,暱稱:ROLEX )│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許 │,接續於106 年1 月2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日21時15分許起至23時│仟元沒收。 │
│ │ ├───┤許止,與洪有澧(LINE│ │
│ │ │苗栗縣│暱稱:語音傳情)聯絡│ │
│ │ │後龍鎮│後,隨即於左列時間、│ │
│ │ │成功路│地點,以1,000 元之價│ │
│ │ │290號 │格,販賣1 小包毛重約│ │
│ │ │洪有澧│1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 │
│ │ │住處前│他命予洪有澧,並當場│ │
│ │ │ │向洪有澧收取1,000 元│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二│洪有澧│106年1│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24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3時58│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分許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接續於106 年 │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苗栗縣│1 月24日21時3 分許起│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後龍鎮│至23時56分許止,與洪│仟元沒收。 │
│ │ │成功路│有澧(LINE暱稱:語音│ │
│ │ │290號 │傳情)聯絡後,隨即於│ │
│ │ │洪有澧│左列時間、地點,以 │ │
│ │ │住處前│1,000 元之價格,販賣│ │
│ │ │ │1 小包毛重約1 公克之│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洪│ │
│ │ │ │有澧,並當場向洪有澧│ │
│ │ │ │收取1,000 元,而完成│ │
│ │ │ │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三│洪有澧│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8日 │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5時5分│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許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接續於106 年2 月│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8 日4 時38分許起至5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苗栗縣│時3 分許止,與洪有澧│仟元沒收。 │
│ │ │後龍鎮│(LINE暱稱:語音傳情│ │
│ │ │成功路│)聯絡後,隨即於左列│ │
│ │ │290號 │時間、地點,以1,000 │ │
│ │ │對面加│元之價格,販賣1 小包│ │
│ │ │水站 │毛重約1 公克之第三級│ │
│ │ │前 │毒品愷他命予洪有澧,│ │
│ │ │ │並當場向洪有澧收取 │ │
│ │ │ │1,0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四│劉守仁│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16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3時許│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玖月。 │
│ │ │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與劉守仁(LINE暱│一、三、五至九所│
│ │ │ │稱:SHOUREN )聯絡後│示之物及犯罪所得│
│ │ │ │,隨即於左列時間、地│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點,以1,000 元之價格│。 │
│ │ │苗栗縣│,販賣1 小包毛重約1 │ │
│ │ │苗栗市│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 │芳仁幼│命予劉守仁,並當場向│ │
│ │ │稚園門│劉守仁收取1,000 元,│ │
│ │ │口附近│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五│高瑋傑│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17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17時22│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柒月。 │
│ │ │分許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接續於106 年2 月│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17日15時45分許起至17│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苗栗縣│時14分許止,與高瑋傑│仟元沒收。 │
│ │ │苗栗市│(LINE暱稱:高傑)聯│ │
│ │ │之「丸│絡後,隨即於左列時間│ │
│ │ │松旅社│、地點,以2,000 元之│ │
│ │ │」507 │價格,販賣1 小包毛重│ │
│ │ │號房內│約2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予高瑋傑,並當│ │
│ │ │ │場向高瑋傑收取2,000 │ │
│ │ │ │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2,000元 │ │
├─┼───┼───┼──────────┼────────┤
│六│劉文金│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17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18時35│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分許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接續於106 年2 月│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17日17時42分許起至18│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苗栗縣│時35分許止,與劉文金│仟元沒收。 │
│ │ │頭屋鄉│(LINE暱稱:阿金)聯│ │
│ │ │獅潭村│絡後,隨即於左列時間│ │
│ │ │9鄰124│、地點,以1,000 元之│ │
│ │ │之1號 │價格,販賣1 小包毛重│ │
│ │ │劉文金│約1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
│ │ │住處旁│愷他命予劉文金,並當│ │
│ │ │ │場向劉文金收取1,000 │ │
│ │ │ │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七│高瑋傑│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17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2時30│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分許 │接LINE(暱稱:ROLEX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接續於106 年2 月│六至八所示之物及│
│ │ ├───┤17日22時許起至22時2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苗栗縣│分許止,與高瑋傑( │仟元沒收。 │
│ │ │苗栗市│LINE暱稱:高傑)聯絡│ │
│ │ │「聯合│後,隨即於左列時間、│ │
│ │ │栗寶」│地點,以1,000 元之價│ │
│ │ │大樓後│格,販賣1 小包毛重約│ │
│ │ │方停車│1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 │
│ │ │場 │他命予高瑋傑,並當場│ │
│ │ │ │向高瑋傑收取1,000 元│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八│吳政賢│106年2│陳韋蒼以其所有之 │陳韋蒼販賣第三級│
│ │ │月17日│APPLE 廠牌行動電話(│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0至21│門號0000000000號)連│參年陸月。 │
│ │ │時許 │接社群軟體Facebook(│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暱稱:WEICANG ),與│二、四、六至七、│
│ │ │ │吳政賢(社群軟體Face│九所示之物及犯罪│
│ │ │ │book暱稱:莫維、莫宇│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惟)聯絡後,隨即於左│沒收。 │
│ │ │苗栗縣│列時間、地點,以 │ │
│ │ │苗栗市│1,000 元之價格,販賣│ │
│ │ │星光大│1 小包毛重約1 公克之│ │
│ │ │道KTV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吳│ │
│ │ │前停車│政賢,並當場向吳政賢│ │
│ │ │場出口│收取1,000 元,而完成│ │
│ │ │ │交易。 │ │
│ │ │ ├──────────┤ │
│ │ │ │1,000元 │ │
└─┴───┴───┴──────────┴────────┘
附表二
┌─┬────────┬──────────┐
│編│名稱 │備註 │
│號│ │ │
├─┼────────┼──────────┤
│一│一本道咖啡包9 包│內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 │(含包裝袋9個) │卡西酮、芬那西泮等成│
│ │ │分,與附表二編號五之│
│ │ │一本道咖啡包合計第三│
│ │ │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2│
│ │ │公克 │
├─┼────────┼──────────┤
│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毛重7.07公克,與附│
│ │5 包(含包裝袋5 │表二編號四之愷他命合│
│ │個) │計純質淨重為20.9018 │
│ │ │公克 │
├─┼────────┼──────────┤
│三│惡魔咖啡包2 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
│ │含包裝袋2 個) │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 │ │等成分;第三級毒品4-│
│ │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
│ │ │總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
│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毛重22.7公克,與附│
│ │16包(含包裝袋16│表二編號二之愷他命合│
│ │個) │計純質淨重為20.9018 │
│ │ │公克 │
├─┼────────┼──────────┤
│五│一本道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 │20包(含包裝袋20│卡西酮、芬那西泮等成│
│ │個) │分,與附表二編號一之│
│ │ │一本道咖啡包合計第三│
│ │ │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2│
│ │ │公克 │
├─┼────────┼──────────┤
│六│磅秤1 個 │ │
├─┼────────┼──────────┤
│七│夾鏈袋4 包 │ │
├─┼────────┼──────────┤
│八│APPLE 廠牌行動電│ │
│ │話1 支(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枚) │ │
├─┼────────┼──────────┤
│九│APPLE 廠牌行動電│ │
│ │話1 支(含門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