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29號
MLDM,106,聲判,29,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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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徐芃宛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古富銘
      陸駿誠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55號),聲
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 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 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乃強制律師 代理制,倘未委任律師者,洵係聲請程序不合法,上開程序 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 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二、查聲請人徐芃宛告訴被告古富銘陸駿誠詐欺案件,業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5317號為不 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55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影本各1 份 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委任律師,已不符法 定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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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