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號
HLDV,107,除,3,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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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薛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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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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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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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薛富順│花蓮縣壽豐鄉農│106年9月30日 │42,900元 │FA1209856 │03476-50│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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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