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號
HLDV,107,補,25,201801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石嘉盛
原   告 林雙妹
原   告 林華祥
原   告 林華晏
被   告 宗德訓
被   告 張三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
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