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張中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