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號
HLDV,107,補,12,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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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   告 楊美容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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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