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 告 楊美容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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