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王海龍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被 告 陳時中
被 告 李宏滿
被 告 黃世傑
被 告 宋晏仁
被 告 黃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