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1號
HLDV,107,司家補,1,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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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展勝
      劉雅玲
      徐沁儀
      徐秀庭
      鄭淑方
      鄭莨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
  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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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