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號
HLDV,107,司促,18,2018010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招妹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花蓮縣○○鄉○○村000鄰○○00○00
債 務 人 李建忠  花蓮縣○○鄉○○村000鄰○○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招妹、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56667 │建忠   │7月6日起  │2月2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2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招妹、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 │年息0.115%  │
│  │56667 │建忠   │8月7日起  │12月2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 │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     │12月27日起 │2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月7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