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5號
HLDV,106,重訴,55,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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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八方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賢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等人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
上訴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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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方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