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6年度,183號
HLDV,106,司調,183,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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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張泰元 
相 對 人 孫宗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相 對 人 王思親 
上列當事人間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宗凱王思親間分割共有物聲 請調解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4日通知各相對人應於收受 調解意願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有調解意願,逾期 未回覆者,視為無調解意願,上開公文皆已送達相對人處所 ,有送達證書三紙在卷可查,惟迄今相對人皆未提出相關陳 報到院。故此,亦難期待全體於調解期日,皆遵期到場進行 調解,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毋庸經調 解。
三、茲聲請人視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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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