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30號
HLDV,106,司執消債更,30,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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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金皇志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
關 係 人
即保證 人 陽明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代 理 人 林宗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金皇志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4號裁定於106年3月2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12月13日所提出更 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板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更 生方案,其餘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 視為同意,故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已過半數,且 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2.79%,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 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 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第1-72期每 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3,754元,第72期該期再額外提 列財產價值(註:不動產價值已扣除抵押債權金額),清償 2,179,655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169, 943元,清償成數為76.54%;另關於債務人薪資所得25,000 元部分,本院亦已職權通知其雇主,開庭調查實際支領薪資 ,確與債務人陳報數額一致,且每月提供債務人生活補助金 之關係人陽明明,亦願意擔任本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有本院 106年12月12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該筆錄並已告知保證人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權利義務關係,且於106年10 月27日調查筆錄中,亦已調查保證人之工作及資力狀況。復 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 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薪資、兒少補助、保證人陽明明生活補助金及財產價值(含不動產、汽車)部分: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13,754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再│
│ 額外提出新臺幣2,179,655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 │
│ 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 │
│ 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10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 │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6、7、8、9、11、12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141,46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169,943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6.54% │
│6.備註: │
│(1)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2)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關係人陽明明為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34,533 │ 3.25%│①第1-72期:447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70,821 │
├──┼─────────┼─────────┼───┼───────────┤
│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227,635 │ 5.5%│①第1-72期:756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119,863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405,955 │ 9.8%│①第1-72期:1,348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213,589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95,382 │ 2.3%│①第1-72期:316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50,114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249,782 │ 6.03%│①第1-72期:829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131,415 │
├──┼─────────┼─────────┼───┼───────────┤
│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96,800 │ 2.34%│①第1-72期:322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50,985 │
├──┼─────────┼─────────┼───┼───────────┤
│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995,450 │24.04%│①第1-72期:3,307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523,971 │
├──┼─────────┼─────────┼───┼───────────┤
│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127,881 │ 3.09%│①第1-72期:425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67,333 │
├──┼─────────┼─────────┼───┼───────────┤
│ 9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534,276 │ 12.9%│①第1-72期:1,774 │
│ │限公司限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281,157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347,694 │ 8.4%│①第1-72期:1,155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183,073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812,078 │19.61%│①第1-72期:2,697 │
│ │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427,412 │
├──┼─────────┼─────────┼───┼───────────┤
│12 │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 114,000 │ 2.75%│①第1-72期:378 │




│ │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 │59,922 │
├──┴─────────┼─────────┼───┼───────────┤
│ 合 計 │ 4,141,466 │ 100%│①第1-72期:13,754 │
│ │ │ │②第72期額外加計: │
│ │ │ │2,179,655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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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