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8號
HLDV,106,司執消債更,28,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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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秀玉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此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李欣潔(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7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 定於106年5月10日上午 8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12月11日所提出更正後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12月12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逾半數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能獲得 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個月為1期, 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10日提出6,648元;由各債權人 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478,656元,清償成數約百 分之8.4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為任職於牛哥平價牛排之計時人員,每月平 均收入約25,000元,有該第三人出示之薪資及在職證明 單在卷可參。另據債務人到庭陳稱:「任職單位未發給 年終、考績獎金、加班費等其他津貼收入」有本院106 年9月29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外,債務人已 無其他的收入。復據債務人稱:「債務人名下有新光產 物保險有限公司由雇主牛哥平價牛排,要保之團體傷害 險」有本院106年9月29日調查筆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6年7月31日(106)新產法發字第929號函等 附卷可參。上開商業保險系由雇主要保,解約金退還對 象亦非債務人本身,故可認該商業保險現無可供債權人 分配受償之解約金。債務人名下另有汽車乙台(1999年 出廠,ZG-1371)現值為30,000元,及機場兩台(2001 年出廠,BGJ-223;2011出廠,835-KAE),其中BGJ-22 3現值為3,000元,並提出上開汽車及機車車行估價單各 一紙,債務人自陳:「835-KAE機車被我前夫拿去使用 ,我前夫說這台撞壞丟路邊,因為積欠很多交通罰單, 無法報廢,故無法提出報廢證明,這台機車一直是前夫 在使用」、「我兒子薛元浩(101年10月30日出生)由 我單獨扶養,我前夫工作不穩定,所以我們才離婚,最 近一次與前夫聯絡是今年(指106年)清明節,是前夫 回來看我兒子,因前夫工作不穩定,所以沒有給我小孩 的扶養費。我前夫只會買玩具給小孩或帶他出去玩,但 是實質的生活費並沒有給,前夫約一年會回來看小孩四 次,我也是因為這次法院命我補正前夫戶籍謄本,我才 知道他現在住新店,不然我不知道他實際居住於何處..



.」有106年9月29日調查筆錄可證,且依債務人提出之 前夫薛信義104年度、10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均為 零,且最新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亦無動產、 不動產,本院復於106年9月29日職權函詢債務人前夫薛 信義是否有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迄今皆未獲 回應,可認本件債務人確實獨力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之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分別為12,388元, 惟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 列計個人生活費11,810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交通 費2,500元、日常生活雜費1,000元、水費360元、電費 960元、瓦斯費490元、電信費500元】,已低於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標準,另外未成年子女薛○○之扶養及教育 費用列計7,000元,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 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 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且債務人就該子女列計之生活 及教育費每月7,000元,與我國所得稅扶養子女每月平 均扣除額相當,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以實領薪資約2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 18,810元後,餘額全數用於清償更生債權,且將名下可 使用支配之汽車與機車各一台,現值33,000元平均分攤 於各期以資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第1-72期,扣除每月必要支 出18,810元後之餘額,已提出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 ,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本院認已符合 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



業於106年12月11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 案倘有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 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清償總金額478,656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 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 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6,648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6、7、11、12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
│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
│ 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8、9、10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640,524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78,65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49%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未依約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145,210 │ 2.57%│ 171 │
│ │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264,335 │22.42%│ 1,49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甲○(台灣)商業銀│ 451,665 │ 8.01%│ 53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乙○(台灣)商業銀│ 520,698 │ 9.23%│ 61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聖文森商榮資產管理│ 11,519 │ 0.2%│ 13 │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公司 │ │ │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225,823 │ 4%│ 266 │
│ │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73,939 │ 3.08%│ 20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420,368 │ 7.45%│ 49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88,951 │ 1.58%│ 105 │
│ │限公司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381,262 │ 6.76%│ 450 │
│ │司 │ │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1,783,180 │31.61%│ 2,102 │
│ │限公司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173,574 │ 3.08%│ 204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640,524 │ 100%│ 6,64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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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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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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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