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9號
HLDV,106,勞訴,9,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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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古淑惠 
原   告 梁白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眳鶨衎峊礞隋陪迨膝q

法定代理人 郭秋容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7 年3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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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