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古淑惠
原 告 梁白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眳鶨衎峊礞隋陪迨膝q
法定代理人 郭秋容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7 年3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