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 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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