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1號
HLDV,105,訴,121,20180117,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 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1/1頁


參考資料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