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呂鈞凱
法定代理人 楊文正
被 告 郭偉倫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易字第3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郭偉倫與同案被告秦詠文、許瑞宸連帶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偉倫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同案被告秦詠 文、許瑞宸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