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號
TTDV,107,司聲,3,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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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胡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 將其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查調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其戶籍地已移遷至「臺東戶政事務所」,無法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 取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確係設籍於臺東戶 政事務所,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 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 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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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