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陳郁名
兼 上一人 陳建峰
法定代理人
張靖禾
被 上訴人 李旻哲
兼 上一人 李峻頡
法定代理人
陳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3,92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1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