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號
TTDV,104,訴,134,2018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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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憲 
      陳智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彩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29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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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