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7年度,5號
TTDM,107,撤緩,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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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撤緩字第5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執緩字第21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原簡字第五十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對王淑美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美於民國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5日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56號判決判 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及於判 決確定後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於106 年1 月9 日確定在案,然迄今未向公庫支付前揭金額。核受刑人所為 ,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情形亦適用之」,刑法第75條之1 定有明文。又本條採用 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 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三、查受刑人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5 日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1 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 ,於106 年1 月9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 頁及該頁背面),再經核閱該 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固受刑人因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 106 年4 月6 日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及分別於 同年3 月17日、同年4 月12日、同年5 月12日至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法治教育之事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 年度執保字第13號卷附訊問筆錄1 份、106 年度執 護命字第6 號卷附緩刑受保護管束人法治教育心得回饋單各 3 份在卷可稽。然受刑人率將提款卡交付他人並告知密碼等 以充為犯罪收贓之用,不僅助長詐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 斥橫行,且因有「人頭戶」包藏掩飾致而查緝困難之故,主 犯成員遂有恃無恐,行徑乃更加囂張、狂放,直視法律為無 物、若敝屣馴致我國漸成各種財產犯罪者之樂園,如入無人 之境,告訴人莊雪娥張智華蕭瑜柔及被害人陳聖捷受騙 並因此失財各4 萬元、6 萬元、1 萬2123元及2 萬9985元, 共高達14萬2108元,此經核閱前揭刑事簡易判決及附件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後認為無誤(執聲卷第2 頁至第6 頁),足見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受刑人受宣告 緩刑之寬典,詎於判決確定後,迄今未向公庫支付前揭金額 ,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 份在卷可 佐(執聲卷第10頁)。是受刑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實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職是,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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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