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146號
TTDM,106,原易,146,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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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劉清皇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劉清皇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 合被告在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 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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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