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交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馨蘭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 日
106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43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95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馨蘭緩刑貳年,並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陳美杏交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陳馨蘭犯過失傷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 ,爰逕引用原判決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理 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陳美杏受有原判決所認「左側內踝骨 折、腦震盪合併頭部撕裂傷、胸部挫傷」等傷害,致告訴人 需專人看護1 個月,數月間無法工作,收入頓減,身心俱疲 ,精神萬分痛苦,是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難認輕微;而被告 雖坦認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確有悔意,原審 僅量處有期徒刑2 月,實屬過輕,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 合法之判決。
三、經查:
㈠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自得依據個案情 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 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而量刑之 裁量權,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如非有裁量逾 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 當,即使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 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 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 義(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 ㈡原判決審酌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供出自己之犯行而接受裁判 ,審酌本案情節,適宜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並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而肇事,導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過失情節、告訴人受傷程度、被告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就被告上揭犯罪,量處前揭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經核前揭量刑在法定刑度之內,客觀上並無顯然失 輕、失重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之濫權情形,難認原審量刑有 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訴人即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 ),又被告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仍坦認犯罪,且於本案審 理中,業與被害人以分期給付共8 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 之條件達成調解,現已給付部分款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及告訴人106 年12月14日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7至28、43頁),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 ,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 用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 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於緩 刑期間內,應就與告訴人民事調解金額所餘尚未給付部分, 依其與陳美杏於本院所達成之調解條件,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給付。又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宣告之緩刑 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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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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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馨蘭應依本院106年度東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2號調解成立 │
│之內容為損害賠償: │
│一、陳馨蘭願給付陳美杏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不含強制責│
│ 任險)。 │
│二、給付方式: │
│ ㈠自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於每月26│
│ 日前給付5,000 元,共分16期,如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
│ 部到期。 │
│ ㈡匯款方式:由陳馨蘭逕匯款至陳美杏臺灣銀行臺東分行,│
│ 戶名:陳美杏,帳號:004 (銀行代號)-000-000-00000│
│ -2之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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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