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素秋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貴米告訴被告莊素秋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 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 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民 國107 年1 月5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