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9號
TTDM,105,附民,69,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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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
被   告  何英盛
被   告  李順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3 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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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