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33號
TTDM,105,訴,133,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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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英盛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李順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英盛李順吉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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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