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號
TNDA,107,簡,1,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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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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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