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5號
TNDV,107,訴,65,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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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號
原告 林金利
   林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仁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應
再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何仁發之住居所或送
達地址,逾期未補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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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