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合源
法定代理人 王瑩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章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
3萬2,730元【計算式:(39.72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
(第1項訴之聲明)+(1,125.40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
)(第2至8項訴之聲明)+(99.30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
尺)(第9項訴之聲明)+(36.41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
)(第10項訴之聲明)+(49.65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
)(第11項訴之聲明)=623萬2,7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萬2,776元(至第12項訴之聲明部分,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並無法
確定面積,以第1至11項訴之聲明建物占用所餘之各筆土地面積
予以計算,亦非合理,故此部分待本案審理至現場履勘確定面積
後,再予補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