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余王好
余振彰
余憲睿
余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