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岱蓉
相 對 人 金泰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聲請 人不服上開判決,業已提起上訴,而相對人則持上開判決聲 請假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21023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倘系爭 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 依上開判決主文諭示,提出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為此,爰 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就假執行部分,業經本院於判決主文第5項 諭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即相對人)以新臺幣50萬元為 被告(即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已就准予相對 人假執行之聲請部分,諭示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150萬元擔 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再查,系爭執行程序亦因聲請人提 供擔保執行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查 明屬實,有本院提存所民國107年1月16日107存字第77號函 、民事執行處107年1月19日南院武106司執西字第121023號 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必要,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