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黃啟明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主張其自民國105年1月起受雇於曾明忠,擔任油漆工, 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22,000元。請債務人說明雇主曾明忠有 無設立公司行號?或僅係個人營業?債務人提供勞務之工作處 所為何?雇主曾明忠之聯絡方式為何(含電話及地址)?每月 係以何方式領取薪資?
2.債務人陳稱須支出租金,債務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債 務人有無親屬關係?有無向政府機關申請租屋補助?3.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