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號
TNDV,107,消債更,11,201801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臣驍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月起至107年1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5年1月起迄107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提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本人及3名受扶養親屬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3名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稱任職於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 最近半年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㈦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蕭永豊、宋舍桃)之 104年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㈧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1/1頁


參考資料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