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2號
TNDV,107,法,2,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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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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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