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進和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 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 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35 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 之遺產現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6190號強制執行事件執 行中,爰聲請鈞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 定。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106 年度司執字第106190號之 第一次拍賣通知所示,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價值約為620, 000元。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處理一 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等相 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 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 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 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 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應屬適 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