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張雅雯
聲 請 人 張雅慧
聲 請 人 張雅萍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福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 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次按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7條分別 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宗榮(男、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0號)於民國(下同)106年11 月5日死亡,聲明人張雅雯、張雅慧及張雅萍為被繼承人李 宗榮之孫子女,聲明人張福山為被繼承人李宗榮之繼承人李 偉華之配偶,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宗榮之繼承人李偉華於繼承開始後(即106 年12月23日)死亡,聲明人張雅雯、張雅慧及張雅萍為繼承 人李偉華子女,聲明人張福山為繼承人李偉華之配偶,有聲 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繼承權為一身專 屬權,不得轉讓。被繼承人李宗榮之繼承人李偉華於繼承開 始時尚存,繼承人李偉華已為被繼承人李宗榮之合法繼承人 ,亦僅繼承人李偉華得拋棄對被繼承人李宗榮之繼承權,雖 繼承人李偉華於繼承開始後死亡,繼承人李偉華對被繼承人 李宗榮之繼承權不會移轉至聲明人,聲明人僅得拋棄對繼承 人李偉華之繼承權。又按上開規定,繼承人李偉華於繼承開 始後死亡,聲明人張雅雯、張雅慧及張雅萍無代位繼承之適 用,且被繼承人尚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李國 楨並未拋棄繼承,且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表及案件查詢清 單表可供佐證。至於聲明人張福山為繼承人李偉華之配偶,
既如上述亦非被繼承人李宗榮之合法繼承人,從而,聲明人 張雅雯、張雅慧、張雅萍、張福山無繼承被繼承人李宗榮遺 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本件聲明人之聲明,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惠婷